案由:離婚后財產糾紛
代理律師:田麗麗律師
代理方:原告趙某
一、案情簡介
原告趙某(女)與被告李某(男)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在2015年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拆遷安置租房款每人一半,后拆遷公司將拆遷安置租房款96000元給付被告李某,但李某始終未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將一半租房款48000元給付原告。另外,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清河小營某處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應配合原告趙某將房產變更至原告名下。但被告趙某對原告提出的請求始終不予理睬,原告趙某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二、律師辦案經過及結果
原告趙某委托田麗麗律師辦理其與被告李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律師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本案訴爭的房屋系拆遷安置回遷房,目前房屋正在建設過程中,拆遷安置租房款由北京某拆遷公司發放且拆遷安置租房款已實際發放給被告李某。因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原告的房產目前在被告李某名下,原告擔心李某將房產出售使其以后無法取得房產。律師在了解案情后,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要求法院致函北京某拆遷公司暫時停止為訴爭房屋辦理過戶手續,后法院同意原告的申請。因拆遷公司后期還會發放拆遷安置租房款,故同時向法院提出暫時停止向被告李某發放后期拆遷安置租房款,待雙方爭議解決完再進行分配的申請,法院予以同意。因為訴爭的房屋尚未取得產權,故原告無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因律師及時向法院提出了申請,在法院向拆遷公司致函后原告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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